城镇户口和城市户口在性质上完全一样,都属于非农业户口,只是称呼和居住区域存在差异。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市户口则特指居住在大中城市的居民户口。两者同属于非农业户口类别,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法律地位和享有的基本权益上完全等同。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标准,传统上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类型,并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独立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居民所拥有的户口。城镇户口的称呼主要来源于小城镇建设中的户籍迁移政策。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后,户口本上不再标注农业或非农业,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转折点。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但实践中,一些地区在统计时仍然沿用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概念进行划分,二者属于不同口径,前者是法定户口性质,后者是统计口径。
城镇户口和城市户口在子女入学、购房资格等政策适用上通常被同等对待。多数城市在设定落户条件和购房资格时以城镇或非农业户口为标准,两者之间不做区分。城市和集镇户口居民在政策适用范围内享有同等待遇。
需要确认户口性质时,以户口本登记信息为准。如果户口本已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先的农业或非农业性质可以通过曾经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情况辅助判断。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前后的具体政策适用问题,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城镇户口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五保户,但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原五保户在法律上已转变为特困人员,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五保户的称谓已被特困人员取代,城镇户籍人员同样享有法定保障。
城镇户口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须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纳入供养范围。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具体金额由各省级政府确定。经审批通过后,特困人员将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政策。